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对一般患者来说很容易,但曾被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为,却为此花了将近5年的时间。
徐为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以下简称“青春康复院”)住了15年。从2012年开始,自我感觉“病情没有反复”的徐为,开始尝试出院,没想到却屡屡受阻。2013年5月6日,徐为以“侵犯人身自由”为名起诉自己的监护人和青春康复院,并要求出院。这是我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后,依据该法起诉到法院的首起案件,曾被媒体称为“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但徐为一审二审皆败诉,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直到今年7月6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向徐为作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这才让事情出现了转机。近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徐为的辩护律师杨卫华处得知,目前徐为已被准许自行办理出院手续。8月3日,徐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院后想先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
被以“未经监护人同意”为由拒绝出院
徐为提起诉讼是在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出台后不久。该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即起诉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个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2000年,在澳大利亚打工的徐为因体检问题被遣送回国。徐为不满澳大利亚方面的决定,回国之后四处维权。2003年,徐为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执,指甲划伤了父亲的脸,最终被送入青春康复院,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徐为多次表示,经过治疗精神状况已经稳定,自己能够出院。而青春康复院方面坚持称,徐为要出院必须得到其监护人徐兴的同意——2008年,父亲去世后,其所在居委会指定徐为的大哥徐兴为监护人。
徐兴却一直不同意。2013年5月6日,徐为以“侵犯人身自由”起诉徐兴和青春康复院。
徐为试图通过司法途径使自己合理合法地出院,但均以失败告终。实际上,按照青春康复院方面的说法,只要徐兴同意,康复院就答应放人。然而在一次康复院组织的协调会上,徐兴当众表示:“他最好不要出来。”
2015年,在最终判决前,法院走访了徐兴、徐为生母、徐为二哥以及其所在居委会的干部,由于后3者均表示无力在徐为出院后进行“监护”,承担不了监护人的责任,徐为只能在众人的“安排”下继续住院。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院不支持徐为诉求的主要依据。实际上,《精神卫生法》第44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原审法院认为,徐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若要出院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2015年4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徐为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你不能因为一个人不是自愿住院,就说他不能自愿出院吧?”徐为辩护人律师杨卫华曾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这种认定并不妥当。
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直到今年7月30日,律师杨卫华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司法鉴定已经通过了对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经友好沟通青春康复院同意徐为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但代理律师必须到场”。
律师提供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载明,“被鉴定人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缓解,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杨卫华告诉记者,司法鉴定是在3个月前进行的。他在7月初就拿到了这份鉴定结果,随后与青春康复院沟通。“医院已经完全同意他出院,只要他申请就可以了。”杨卫华说。
8月3日,青春康复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徐为目前还在康复院,但是否能自行办理出院,该工作人员称“要问徐为自己”。
徐为回复记者称,他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办理出院手续。他说,自己两个星期前收到了鉴定结果,当时心里比较平静,“只不过是迟来的正义而已”。
对于未来,徐为坦言自己对院外的情况不了解,想“先把生活问题解决再说”。
多方曾尝试各种途径帮其出院
此前,为了出院,徐为和杨卫华想过不止一个解决办法。
第一次败诉后,徐为上诉,认为通过治疗自己的精神疾病已康复,无需继续住院治疗,并且有能力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案件被公开后,来自广东的志愿者李世杰也一直给徐为以支持。据媒体报道,他先后向上海法院寄了6封信,请求为徐为立案,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
即便如此,这个“精神病患者”的出院请求还是没能获得法院支持。2015年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驳回了上诉。
但这场“出院”行动没有因此停止。2016年,徐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年7月,法院以“未提供本院宣告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为由不予立案。
2016年12月底,徐为重新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其大哥徐兴的监护权。杨卫华的想法是,让同意徐为出院的徐母替换徐兴成为新的监护人,进而以徐母的名义让徐为出院。
按照审理程序要求,徐为需要重新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徐为在2012年、2014年已经做过两次司法鉴定,分别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结果没有明确认定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本次再次鉴定,律师杨卫华原本并不报以希望。令杨卫华意外的是,这一次,司法鉴定认定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月底,徐为撤销了原申请撤销徐兴监护权的案子,重新向法院申请宣告徐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卫华表示,目前该案已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
“实际上这是对徐为最好的结果。”此案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黄雪涛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推翻了之前对徐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使其获得了“自由”的资格。
徐为说,等手头的事情处理完后,他就离开青春康复院,“大概一两个星期后”。(文中徐为、徐兴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