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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辩护案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4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Tags: 二审,一审,被告人,妨害公务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酒后与人发生纠纷,长安中路派出所接警后指派南警官、党警官出警处理。李某不但不听民警劝阻并辱骂殴打南警官,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新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南警官以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为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某经济损失1080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要求提出上诉。

【案件委托】

      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在接到一审判决后,慕名来到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资深的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将案情经过向王继平律师作了详细陈述。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耐心讲解法律知识,分析一审判决书存在的问题,王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正确,但量刑过重。当事人当日与律师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王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二审辩护律师。

【辩护意见】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根据本案事实及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二十年前吸毒被劳动教养为由,对被告人酌情加重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不能算前科劣迹;

二、一审当中,对于一些证据材料未经过上诉人质证和发表质证意见,属程序严重违法;

三、一审量刑过重,有失司法公正;

四、现上诉人愿意认罪同意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从轻改判或者判处缓刑。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一审中量刑较重,采纳上诉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且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上诉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经过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的有力辩护,为上诉人李某减轻了三分之二的刑期,维护了上诉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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