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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12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Tags: 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王继平律师,西安离婚财产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核心内容:同居所生的子女抚养权应该归谁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处理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可以先由父母双方自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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