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两次就结婚,结婚一周闹离婚。分住广州、佛山的一对男女“闪婚”之后,却因婚后三天的一笔120万元蹊跷外债,离婚官司迟迟无法进行财产分割。女方秦某报警遭遇男方招某与债主串通诈骗,招某则称秦某到处征婚为名骗钱。到底谁是骗子?
佛山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存在借贷,但因借条只有招某签字、两夫妻婚姻生活短暂,120万元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招某独自承担。
20多岁的秦某家住佛山南海,与朋友一起经营一家酒业公司。2007年5月,秦某通过某征婚网站,结识了家住广州的招某。同年7月30日,两人登记结婚。秦某自称与招某在结婚前仅见过两次,就正式以恋爱关系来往。但婚后仅一周,两人就闹离婚。同年8月6日,秦某起诉至广州增城法院要求离婚。而就在离婚案审理期间,秦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张传票:原告黎某起诉秦某与招某,要求归还一笔120万元的借款。黎某提供了招某于2007年8月2日出具的一份借条,招某向黎某借款120万元,并承诺按年息20%计付利息。秦某自称从来没有听说过此笔借款,她怀疑丈夫招某因离婚之事报复自己,串通黎某假造了这笔巨额债务,企图骗取其财产。于是,她在去年9月立即以遭遇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
■各方说法
女方:他捏造借款诈骗
2007年10月,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开庭。秦某庭上辩称:招某与其结婚实为骗财,早在同年7月30日结婚登记当日,招某就要求将自己房产转到其名下,自己拒绝后并口头提出离婚;三天后的8月2日招某就出具120万元的借条,显然是与黎某串通捏造。秦某辩称其对借款毫不知情,且该借款亦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在法院一审期间,招某没有在法庭出现。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黎某提供了招某的签名借条,主张归还借款120万元;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借条上签名的含义,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综合秦某、招某结婚时间、借款情况、婚后共同生活以及目前关系状态分析,法院不认定招某的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120万元借款应为招某的个人债务,由招某将借款如数归还黎某,秦某无需对招某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男方:她征婚只为骗钱
债主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黎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秦某没有举证证明有此约定,因此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招某也在二审时现身法庭,并指称一审没有出庭是因遭遇秦某威胁。同时,招某给出了另一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他声称秦某曾经卖过淫、坐过牢,是黑社会的,结婚前后都在网上征婚骗钱。两人结识后,秦某就向其要钱。他为了娶到秦某,才向黎某借钱。秦某拿到钱后就找人威胁要求离婚。他曾要求秦某将借贷情况写在离婚协议上,秦某没有写,双方没有离婚成功。后来,秦某一边起诉离婚,企图离婚后卷款潜逃,一边在网上继续征婚骗人。对此,秦某指称招某说法纯属造谣,两人不可能是如债主所言的假离婚逃避债务。
法院:诈骗存疑丈夫还债
日前,佛山中院对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认定:该笔借款由招某独自承担,而对案件中涉及的诈骗悬疑,因属刑事案件,法院未作处理。法院认为,该借贷案争议焦点是秦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案情,法院不能认定涉案借条所指向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借条上仅有招某一人签名,本身无法显示借款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秦某亦表示对该借条完全不知情,缺乏借款行为系夫妻合意的表面证据。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而涉案借款系百万元以上的巨额款项,从常理分析,难以推断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张借款是为了秦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且该借款已通过现金方式由秦某取得,但该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据此终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