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包二奶属于重婚罪吗?很多人会把包二奶与重婚罪混淆了,那到底包二奶是不是属于重婚罪呢,下面婚姻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喜欢。
“包二奶”是婚外情当中相当严重的婚外情,网恋、网婚也是,一夜情也是,嫖娼也是,还有与同事不定期的约会、暧昧的情人关系也是。包二奶是长期的、稳定的与婚外人居住在一起,这个是非常严重的。
“包二奶”和重婚罪是不同的。有的的说他都有孩子了,还怎么能不算重婚罪呢?即使是二奶都有私生子了,这个也不是重婚罪。因为重婚罪法律规定必须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稳定的居住,这里面有经济上的联系、生活上的照顾,同时周边朋友、同事、邻居误以为他们是夫妻。这种情况下,才会使他这个丈夫构成重婚罪。
那么对于小三儿,这个小三儿也并不是必然插足他人的家庭就构成了重婚罪。如果她是被包的“二奶”或者是“三奶”,法律规定她是明知或者是故意。因为有的是上当受骗的,她是不知道这个男人有家庭的,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她也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重婚行为是两个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事实上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二是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的,上述几种情况都是受客观条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重婚行为,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三是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的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或仍然存在,此时一方或双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的量刑,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社会影响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
提醒女性朋友,应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以及防范意识,如果感情很好,应先办理结婚手续,再与对方生活在一起。虽然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罪,而双方只是同居关系。
因此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由于对方有家室,他们以欺骗的方式,让女性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在一起,甚至生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是有配偶的人,这个可以要求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另一方面,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可以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对方也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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