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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概念与原因简介

12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核心内容: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怎样的和婚姻终止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情况

  (一)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但是,有的国家的婚姻法则是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另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的,必须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消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先的配偶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个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就不再恢复,这里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如中国、俄罗斯等国。

  但是有的国家则是规定,在此情况下,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并且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古巴的婚姻法。

  (二)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

  1、离婚定义

  就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离婚的特征

  (1)离婚的主体只能够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当事人即使是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然是应当出庭,但是本人不能够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确实因为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2)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必须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法院才能够按照离婚案件来审理。

  (3)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1)性质: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2)事件:离婚的原因一般是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之前。

  (3)溯及力:离婚于确定之日其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则是有溯及力。

  (4)请求人:离婚仅仅是限制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4、离婚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别

  (1)性质:婚姻的撤消也是对成立时已经有瑕疵婚姻的制裁



  (2)事件:婚姻的撤消发生在结婚之时候或者之前

  (3)溯及力:从宣告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

  (4)请求人:受到胁迫一方有权提出请求撤消婚姻之诉。

  (5)机关:由法院判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为之;离婚则是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也可以经过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为之。

  5、外国法的分居制度

  (1)定义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

  (2)历史

  分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当时承认婚姻圣事,婚姻除死亡之外,不因任何理由解除。但是这种规定无法阻止事实上的离婚,因此,不得不形成一些理论或制度来缓和法律与事实之间的矛盾。那么,作为补救措施,教会法许可因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之理由而申请分居。

  (3)现代外国婚姻法上的分居有三种形式

  1)裁判分居

  2)协议分居

  3)事实分居。

  (4)分居的法律后果

  1)暂时免除法律上的同居义务

  2)日常家务的代理权也终止

  3)财产方面为分别财产制度

  4)互相扶养的义务仍存在

  5)子女的亲权和扶养,准用离婚法的规定

  (4)我国的现状

  对于分居制度,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而在事实上,是存在的。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实行分居的夫妻之间产生许多财产、子女抚养方面等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但如何认定分居,没有明确的规定。

  (5)设立分居制度的优点

  1)分居对于关系恶化的夫妻,可以发挥暂时冷却的缓冲功能;

  2)可以防止家庭暴力;

  3)作为除离婚外的另一种补救措施;

  4)可以直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省去举证的麻烦。

  6、离婚的分类

  (1)按照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可以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2)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3)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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