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结婚去登记了但没领证婚姻关系存在吗 丧偶如何证明夫妻关系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11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Tags: 结婚去登记了但没领证婚姻关系存在吗,丧偶如何证明夫妻关系

  王继平律师,西安离婚财产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继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结婚去登记了但没领证婚姻关系存在吗

如果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并且出于自愿,携带必要身份材料,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民政局应该发放结婚证。那么,结婚去登记了但没领证婚姻关系存在吗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只是办理登记,但是没有领到结婚证的话,婚姻关系不存在。

结婚登记流程: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只是办理登记,但是没有领到结婚证的话,婚姻关系不存在。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符合条件的,民政局才发放结婚证,只有结婚证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丧偶如何证明夫妻关系

丧偶如何证明夫妻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丧偶的情况下,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可以用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就可以证明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财产吗

我们知道,父母死亡后,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儿媳协助丈夫赡养老人,有些人理所当然地以为可以继承公婆财产。但是,丈夫先于公婆死亡,妻子变为丧偶儿媳,可能会直接影响继承公婆财产。

事实上,不管作为儿媳是否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协助丈夫的赡养义务。一旦丈夫先于公婆死亡,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丧偶儿媳对公婆的协助赡养义务即告解除,即使不尽赡养义务,也不违法。

不过,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对方的财产。

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1、为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给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资助;

2、为公婆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顾,如有病的护理、医疗,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所以,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在于提供生活来源,扶助日常生活也可以认定。

不过,为确认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实践中会综合尽义务时间的长短,跟其他继承人相比较确定。

若是可以认定丧偶儿媳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可以按规定继承公婆的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丧偶的情况下,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可以用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就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