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外国人要在我国收养子女,首先应在其居住国申请,得到居住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核同意。
二、申请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年龄;
2、 婚姻状况;
3、 职业、财产、经济收入;
4、 个人的健康状况;
5、 收养人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国有权出具该证明的机构出具,并经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经外交机关授权机构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提供经翻译核对无误的中文文本。
三、申请在我国收养子女的外国人应与我国的送养人签订书面的收养协议书,双方共同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子女收养登记。
一、收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共同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不准在我国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