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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

123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问题提示】

  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如何分割?
  2、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3、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4、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案例1】分居了,就再别来找我

  宋磊自小喜欢书法,20岁起独立居住在父母留给自己的4间平房内研究书法,30岁还未婚。19%年3月经人介绍与郭琳相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宋磊只对4间平房进行了简单装修就于当年国庆节结婚了。

  宋磊热爱书法,喜欢一个人独处,郭琳喜欢热闹,性格开朗活泼,婚后两人虽共同生活,但因缺乏了解,两人的兴趣爱好不同,又缺少沟通,所以感情一直比较淡漠。结婚3年郭琳也没有怀孕生子,这使得夫妻关系更加冷淡。1999年开始,宋磊开始热衷文学创作,他把自己对生活的种种感受写成小说,陆陆续续地向报纸杂志等媒体投稿,但没有一篇被采用。就在宋磊因连连被退稿受到打击而痛苦万分时,郭琳非但没有安慰鼓励,还冷言冷语,埋怨宋磊白白浪费了许多金钱和时间,而宋磊又认为妻子郭琳没有工作,好吃懒做,还一味地埋怨自己,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妻子。

  生活上的窘迫让小夫妻的感情生活越发的不如意,郭琳开始让宋磊和她均担家务,并且只要看到宋磊写作就吵个不停,为此,夫妻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并且争吵不断,常常为了一点小事争吵不休。

  为了不受干扰,安心写作,2000年宋磊搬进了另外闲置的房间,开始和郭琳分居。除了一起吃饭外,宋磊的全部时间都用来进行文学创作。终于他的中篇小说发表了。2001年10月宋磊收到了4000元的稿费,由此更加坚定了走文学创作的道路。以后他每年发表一部小说,2002年收到稿酬4500元,2003年收到稿酬6000元。然而小说的发表未能使他们的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在郭琳看来,这些小小的钱并不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改善,写作还是一件浪费时间的事情。争吵仍然在不停的继续,宋磊视郭琳为陌路,他们的关系更加恶化。就这样双方又维持两年不愉快的夫妻生活。

  2005年4月,郭琳不堪宋磊的冷漠,向法院起诉离婚,宋磊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共同居住的4间房屋和宋磊的14500元稿费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郭琳认为,4间房屋在婚后一直夫妻共同居住,所以她应分得2间;宋磊的14500元稿费也应分得一半。而宋磊认为,4间房屋均为自己婚前所得,郭琳未出一分钱,稿费更是自己创作所得,特别是自己的创作一直未得到郭琳的认可,她对自己搞创作二直冷嘲热讽,所以这些稿酬与郭琳不相干,坚决不同意与郭琳平分。

  法院认为: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没有经过恋爱就草草结婚,婚后又无子女,没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准予离婚。双方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屋应认定为宋磊的个人财产。宋磊创作取得的14500元稿酬,虽然发生在分居期间,但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既然双方在婚后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稿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郭琳提起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准许。离婚后郭琳暂时没有住处,目前也没有能力购买住房,郭琳离婚后住房困难,宋磊应从自有财产中给适当帮助。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宋磊个人财产4间房屋中的1间归郭琳所有;稿费14500元由二人均等分割,原告7250元,被告7250元。

 

  【案例2】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又如何承担?

  秦杰和赵梅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妻子赵梅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赵梅离开家庭,与秦杰分居生活。秦杰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诉讼中,赵梅虽然同意与秦杰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罚款1.6万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秦杰应承担一半。

  秦杰对妻子所称的1.6万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其债务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赵梅的单方债务,且对方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所负债务属实,所以自己不应分担该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赵梅同意与秦杰离婚,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定1.6万元债务由赵梅一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问题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如何分割?

  分析:因为我国婚姻采用登记制度,不但缔结婚姻关系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日常生活中,虽然有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即使在分居期间,宋磊所得稿酬,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每人各得50%。

  问题2: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问题3: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分析:夫妻分居这种现象在我们现实中经常发生,并且许多分居的夫妻各忙自己的工作或生意,那其中某一方的债务怎么处理呢?

  实践中,夫妻分居免除了夫妻共同居住的义务,但是,这并不代表夫妻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解除。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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