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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这笔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123发布时间:2014年5月15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案例:甲与乙协议离婚,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不久,丙提起诉讼,以甲婚后曾向丙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为由,要求甲、乙共同清偿。

      乙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但丙声称:前述借款系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属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甲与乙已离婚,但仍应为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四川婚姻律师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后,即使已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本案中,借款似乎应由甲、乙一起清偿。

      但是,乙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受益于该笔借款,如果要求乙连带清偿,即使表面上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毋庸置疑,乙的权益将受到侵害。

      该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未能对夫妻债务与个人债务进行全面区分。实践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援引法学理论进行辩驳。即,乙应当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义务,或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果能够证明,甲与乙对借款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并且乙并未分享借款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笔债务应当被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由甲自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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