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结婚数年,有一女,感情尚可。2005年8月份,肖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认识了冷女,一来二去,二人便无话不聊,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进而开始约会。2006年4月,肖某以加班的名义开始彻夜不归。刘某感到丈夫在外一定有外遇,便开始跟踪肖某。二人见面就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回到家中,质问刘某是否叫人调查其与冷某之间的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肖某将刘某身上的衣服撕烂,并拳击刘某面部,致刘某眼睛受到伤害,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且视力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此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肖某赔偿医疗费,今后继续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害人刘某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刘某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是属于典型的“婚内致伤,家庭暴力”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夫将妻打成重伤,妻被打伤后住院治疗,一切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诉讼标的即损害赔偿请求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妻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妻用于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的损失也是夫的损失,这是夫妻双方财产的共同损失,并不是妻子一方的损失,是不可分割的。妻子要起诉丈夫赔偿,实际上就等于自己起诉自己赔偿,因此,妻对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应属于婚姻家庭内容的财产分配使用关系,对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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