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忆南
新近讨论婚姻法时,在专家建议稿第 67条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采纳了专家建议稿第 67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借鉴了法国、瑞士等国民法的做法,只赋予离婚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仅限于离婚的场合。
破裂离婚主义与过错离婚主义
许多人,特别是妇女,在过错因素在婚姻法中变得无关紧要、不受重视时感到震惊和愤怒。在过错离婚主义时代,有过错的丈夫或妻子要对其过错行为付出代价,法院不批准他们的离婚请求。而受害一方则不但可以离婚,而且还将从财产分割、抚养费的给付等含有经济内容的离婚裁判中得到较多的利益。离婚判决被视为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救济手段。而当代主要西方国家(中国亦如此)法律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只要婚姻关系破裂即可获准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对离婚判决已不构成重大影响。以通奸为例,二次大战后,性道德、性观念有了很大变化,传统的排他的性爱观已渐不被采纳,取而代之的是不干涉相互自由和“抑制爱的嫉妒心”的论调。各国在立法和司法时,多少受到此观念的影响,对于夫妻的贞操义务不作严格要求。在美国, 70年代以来,一种观点认为,已婚者因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承担法律责任,已不是国家该关心的事,甚至认为是侵害个人基于自然合意性关系的隐私权。英国在 70年代就删除了因通奸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通奸视为自然爱情的竞争,完全委诸于道德来处理。
但是,传统的立法和司法仍然很普遍地存在,如《法国民法典》第 265条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害。”《瑞士民法典》第 151条规定:“(一)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受到侵害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应负一定损害赔偿责任。(二)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我国《台湾民法典》第 1056条、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50条也有类似规定。
为什么离婚了要赔偿无过错方?
将通奸视为自然爱情的竞争,完全委诸于道德来处理,这种观念恐怕很难为我国多数法律界人士和老百姓所接受。至于配偶一方的其他过错,如重婚、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就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国情来考虑问题,果断地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美德进行奖赏和对干坏事的人予以惩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为当一方故意违反婚姻义务,实施虐待、遗弃、重婚、通奸等行为,造成他方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时,这种损害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而自然得到消释。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使受害方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也才能使加害方得到应有的惩戒。有人在论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时举例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 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 60%以上。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有 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 34.5%。 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 11个市组织了 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 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 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经常(平均每月 4次)和有时(平均每月 1次)受丈夫施暴的分别占受暴妻子总数的 32.1%和 39%,严重暴力有增多的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看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针对性的、有现实意义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通奸、重婚、虐待、遗弃配偶等不良社会现象。
离婚赔偿制度补偿了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目的,旨在通过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之请求,法院责令有过错配偶对其不法侵害婚姻关系和配偶权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来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之精神,制裁加害方的违法行为,达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之目的。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一)填补损害
这是损害赔偿制作为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离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目的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因离婚所受的可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继承期待权的丧失等不属赔偿范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瑞士采取给付慰抚金,法国则采取支付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条对精神损害之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为非财产责任,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对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支付赔偿金,还是给付慰抚金,都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一致的。
(二)精神慰抚
精神损害赔偿虽亦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之慰抚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权益遭受损害遭受的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由加害人给付慰抚金,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
(三)惩罚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而且要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即首先是违法性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通奸、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仅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有责离婚原因存在。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
《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