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威海进入“银发时代”,老龄化社会的一些问题逐渐凸现,希望这些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 赵刚 摄)
□本报记者 颜潇
没有办理什么手续,也没有举行什么仪式,甚至没有宴请亲朋好友,市民姜大妈和李大爷就搬到了一起。各自失去伴侣的老人总感觉生活中少了许多阳光,多了诸多不便,在别人的撮合下,他们选择了再次“牵手”。有人便将这种同居现象形象地称之为“搭伙”。
“搭伙”现象普遍
独守空巢、行动不便、缺乏感情交流等问题困扰着一些老年人的夕阳生活,为了能够更好地养老,许多老年人选择了。为了图方便,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甚至为了减少相应的责任,一些老年人就采取了“搭伙”的形式。
70多岁的于大妈就是这样“搭伙”跟另一位老人过日子的。丈夫去世后,为了排解她的寂寞,孩子们也想了许多方法,先是找亲属前来陪伴,后又将房屋免费租给一个打工妹,但一时的热闹都难以排解于大妈心中的孤寂。于大妈渴望自己的余生能够再度牵手,去年3月份,在子女的支持下,于大妈与一位老人开始了“搭伙”。
虽然是非婚同居,但是一些老年人仍然把其看作是又一次“正式婚姻”。高兴的于大妈不仅在邻居当中散发了喜糖和喜饼等,脸上也重新露出了笑容。
在于大妈居住的小区里,同样也有一对“搭伙”的老人,他们出门时总是相互搀扶,好像一对相濡以沫多年的老夫妻,大家都很羡慕。
如今,“搭伙”在夕阳婚中屡见不鲜,而有的老年人甚至多次“搭伙”,有个80多岁高龄的老人就曾有过4次“搭伙”的经历。
家住四方小区的姜大妈和李大爷已经是第二次走到了一起。妻子去世后,李大爷经人介绍和姜大妈重新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但是因为一次生活中的摩擦,姜大妈一气之下离开了李大爷。由于仅仅是“搭伙”,所以两个人分手非常简单。姜大妈走后的一段时间,李大爷又重起炉灶另“搭伙”,但不到两个月又分了手,因为他横竖觉得这个新老伴不如姜大妈如意。前些天,李大爷托人又将姜大妈请了回来,但是与以前一样,两人依旧采取了“搭伙”的形式过日子。
老年人“搭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养老,为了生活中能够相互照料、相互慰藉,只是一种纯粹的“伴侣”关系。而且上了年纪的老人觉得剩下的日子越来越少了,只是找一个人做伴,因而他们认为没必要登记。再加上办理法律手续可能会涉及到财产、赡养等方面的复杂问题,使他们更倾向于选择非婚同居。
“搭伙”基础脆弱
虽然“搭伙”从客观上解决了老年人养老的一些社会问题,但是“搭伙”婚姻却不稳定,由于缺乏真挚的感情、随意性较大、老来病重、财产纠纷等原因,往往导致他们在“搭伙”之后又放手。
于大妈在“搭伙”时曾认为找到了余生的幸福,但这段“婚姻”很快就像一层窗户纸一样,轻轻地一捅就破裂了。“搭伙”后不到一个月,仅仅因为一件小事引发的争吵,新老伴一气之下竟然打道回府,再也没有回来。
而另一次“搭伙”也维持了不到一年。去年10月份,于大妈找了个新“搭伙”的,周围的邻居们也再次吃上了喜糖、喜饼等。“搭伙”期间于大妈付出了很多,为了照顾新老伴的两场大病甚至人都累得瘦了下来,但由于生活当中的摩擦,这段精心维护的婚姻还是再次破裂。伤心的于大妈在新老伴离开后的第二天也搬到了女儿家。而细心的邻居发现,她家窗子上已经贴出了招租的广告,看来她已不愿再回到这里了。
人处夕阳,老年人对未来充满了短促的感觉,他们不可能像年轻人恋爱一样拿出时间相互考察对方,所以往往在相识后不久就走到了一起。由于“搭伙”来得比较仓促,所以在同居后一段时间,一旦发现不合适,就有可能很快分手。
“伙伴”突发重病是“搭伙”者分手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老年人“搭伙”的主要目的是相互之间有个照应,但是由于双方都已年事已高,无论哪一方照料对方,担子都不轻,因而一旦一方病重,往往会被推给其子女,并导致两人关系破裂。
一对“搭伙”近10年的老人,最终还是分了手,原因就是已经80多岁的男方已无力照料病重的“老伴”,女方在被子女伤心地接回去之后不到20天就撒手人寰。
因为人生需要相伴他们走到了一起,而无法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往往又使他们难以相互搀扶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
“搭伙”纠纷频生
老年人“搭伙”的目的就是为了养老,但是“搭伙”真能承担起养老的重任吗缺乏契约关系的非婚,是否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呢
实际上,除了“搭伙”容易造成老人频繁另起炉灶之外,由于没有协议等原因,还容易出现财产等利益纠纷,有的老人甚至为此选择了对簿公堂。
王大爷和刘大妈是在2005年“搭伙”的。同居后,两个老人相处和睦。然而,平静的生活在去年下半年被一场车祸彻底打破。这场车祸不仅导致两个老人分道扬镳,还使两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对簿公堂。
王大爷住院治疗后,刘大妈便和他分了手。为此,今年4月王大爷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大妈给付他们同居期间由王大爷支出的修房款、生活用品费、购买项链的费用等共计19185元。
庭审中,刘大妈承认了双方同居的事实,也承认曾和王大爷一同购买铝合金,并由其支付了1700元,法院认为,这笔款项应当视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支出,刘大妈应给付王大爷差价款850元。由于王大爷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他曾为刘大妈购买过项链,因此,法院对王大爷的该项诉讼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大妈向王大爷支付同居期间的财产差价款850元。
老年人“搭伙”现象中,最易遭到权益伤害的可能是女性老人。由于女性老人的预期寿命长,即使能够“搭伙”到最后,也有可能是男性老人先走一步。而女性老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顾男性“老伴”的起居,而且在“老伴”生病住院期间,还得承担护理照料等工作,但是当她失去照顾能力时,则有可能被对方子女“扫地出门”。
陶阿姨就是这样被“逼”走的。刚“搭伙”后的一段日子过得还非常平静,但是男方的一场大病,却使他们的生活风云突变。由于白日黑夜都是她一人在医院伺候,年迈的身体无法承受,于是她就向男方子女提出轮流照顾,谁知对方子女看到她无力照顾,竟把男方转移走,让她再也找不到人,将两个老人生生拆散。
出于对“搭伙”后生活安全感以及自我权益保障的考虑,一种被人们称为保姆型的“搭伙”形式出现在一些老年人的牵手当中。“搭伙”后,男性老人除负担日常生活费用外,每月还要发给女方4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资”。
几年前,在与吴先生的父亲“搭伙”前,朱大妈就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每月必须给她400元钱的“贴补”。虽然感到别扭,但是为了两个老人能够相互之间有个照应,吴先生就答应了她的要求。
“给女方发‘工资’现象不仅在威海有,在外地也不少。”朱大妈说,前些日子邻居回了一趟东北,发现那里的老人“搭伙”中也有不少保姆型的关系,“主要是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权益通过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搭伙”不宜普及
随着“银发大军”的日益增长,老年人再婚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搭伙”这种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人们也从社会、伦理、法律等角度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有人认为老年人“搭伙”的原因很复杂,但非婚同居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双方在都没有配偶的情况下选择“搭伙”应予理解,社会应持宽容态度,独身老人的失落、遗憾、孤独与寂寞,需要有人去倾听和抚慰。
也有人认为,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对其作出“是”与“非”的结论,而应当站在老年人的立场,从他们的生活处境和实际状况去理解。
多数人都认为老年人“搭伙”是追求幸福的行为,但“搭伙”存在许多隐患,很难保证日后不出问题,而一旦出了问题,则难以解决。追求幸福生活应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搭伙”虽然也能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但法定婚姻则包含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更能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
许多老年人选择“搭伙”而不登记结婚,主要原因就是担心婚后财产、赡养等问题。而法律界有关人士则指出,实际上,我国新《》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夫妻都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许多人担心的住房、存款所有权问题经约定可完全不因再婚而改变。而按照法律,未办理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关系处理。发生纠纷后,各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无论如何,“搭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人们能够给予宽容和理解,却不宜提倡,我们应当倡导以法律为依据的健康的夕阳婚,使老年人能够享有更加幸福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