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 妻子“私自”卖房3年后 丈夫离婚才知晓 路某认为妻子恶意欺诈 法院判买房人主观上无恶意驳回诉讼
路某和妻子因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可两人之间的离婚诉讼还没有结束,又因为一套房产再生事端。路某发现妻子方某早在3年前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认为协议存在恶意欺诈,要求法院判令买卖无效,但方某也出具证据,反驳丈夫的说法。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经过审理,买房人隋某可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
人,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离婚发现房子被卖
路某和妻子结婚多年,可从去年开始感情出现裂痕,妻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路某的坚持,法院没有判令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妻子此后又两次提出离婚请求,明知妻子不可能再和自己继续生活,路某也只有接受这个现实。正当路某下定决心就此了结自己的婚姻生活时,又发现了妻子的一个“小秘密”妻子早在2007年就把两人的一套房产卖掉了。
得知这个消息,路某赶紧到房产交易部门调取了妻子当初卖房时的材料,上面显示当时的房价为50万元,路某感觉这个价格远远低于房子的实际价格,因此妻子存在和外人串通欺诈的嫌疑。既然要与妻子分开,路某决定和妻子两人之间的“账目”也算算清楚,于是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当初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
妻子证明卖房没恶意
路某起诉妻子方某恶意串通别人买卖共同财产,达到离婚侵吞财产的目的。可买房人隋某不乐意了,说是当初从报纸上看到了房屋中介公司刊登的房产信息,后来也是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上了方某,并办理了相关的买卖手续,双方的成交价是90万元,他也实际支付了90万元,才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买卖合情合法,至于路某和妻子方某之间的家庭矛盾,他并不了解,更不能同意房屋买卖无效的说法。
本来就已经和丈夫“撕破了脸”,这次再上法庭方某更不示弱,她表示,当初夫妻二人购买涉案房屋的初衷就是为了投资炒房获利,在价格合适的时候就卖掉。方某自称,2007年,她在卖掉房屋的时候和路某的感情还是很好的,出售房屋是两人共同协商后的结果,并不存在为离婚侵吞财产的问题,卖房的价格也并非像登记的50万那么低,而是90万元,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院判令买主为善意第三人
为了弄清楚事实的真相,法院调取了方某和隋某当初买卖房屋时签订的合同、以及付款的记录,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路某提供了方、隋二人在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但根据两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合同中56万元的交易价格并不是两人的真实意思,两人私下约定的90万元的交易价格才是双方交易的真实价格。而且,方、隋双方已按照交易价格实际履行,说明恶意串通以低价买卖涉案房屋的事实并不存在。
此外,涉案房屋虽是路某和方某婚后购置的财产,但房屋产权登记在方某一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作为买方的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方某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隋某通过中介与方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买卖手续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当确认隋某购买该房屋时,主观上没有恶意,属于善意购买人,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驳回路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