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霍某等五人诉浙江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08年12月25日傍晚,霍某驾驶一大货车将钢筋运送至被告所承建的杭州市下沙某工程工地。霍某在卸货时,钢筋压在了给霍某做小工的妻子尚某身上,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尚某死亡。
死者尚某之夫霍某、子女及其父母认为,被告承建工程的工地上未设置足够的灯,事故发生时工地较暗,且未安排人员指引卸车,从而导致了尚某的死亡。事故的发生给原告家庭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种损失的三分之一,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该死者的家属曾于2009年4月1日以雇佣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货车车主曾某,后在法院调解下,死者家属与被告曾某达成协议,由曾某支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货车驾驶员即该案原告霍某与被告浙江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案中尚某的死亡各应担责部分则需法院择日开庭审理该案后作出实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