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法制日报》以《婚姻法规定能否考虑“特例”》为题刊登了一则信息,河南省漯河一对表兄妹为了结婚做了绝育手术,在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时,遭到了拒绝,两人遂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将当地民政局诉至法院,但是法院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毫不怀疑这对表兄妹的感情,因为男女双方只有两情相悦,才会心甘情愿地步入婚姻的殿堂,而这对表兄妹为了结合在一起,甚至做了绝育手术来达到结婚的目的,可见双方具有深厚感情,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可知这对表兄妹结合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然婚姻登记部门就不能为这对表兄妹进行婚姻登记。
而在《法制日报》的那篇报道中,说有专家认为两人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禁止结婚法律基础已不存在,所以法律不妨为他们网开一面。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是的,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的婚姻法时,充分考虑到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造成以后生育的孩子患上各种疾病的概率大于其他孩子,所以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以就应该严格遵照执行,不能因为两人做了绝育手术,禁止结婚法律基础没有了,就可以让法律为他们网开一面。1999年,我国在对1982年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将国家管理和人们的日常行为都要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国家就是通过法律这种手段来指引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什么,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必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每个人都去刻意地规避法律规定,让法律为其网开一面,那么法律的威严就会扫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会被打乱,社会何以发展,人类何以进步。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过于无情了,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立体机关在立法初始是相当慎重的,是经过了充分调研,征求群众意见后研究制定的每一部法律的,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尊重民意,体现了人性化。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就体现出了国家意志性,人们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就不应该得到保护和支持。我国婚姻法从法律层面上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出发,但是我想可能还有引导人们遵守礼仪和伦理道德在里面,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存在禁止结婚法律基础为由,而要求法律为他们网开一面。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比如某个犯罪嫌疑人犯罪了,而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并且其患上重病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对这名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其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条件为由,而对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不予以追究了吗?显然是不能的。法律是硬规定,不能“抻皮筋”,想拉多长拉多长,如果法律轻易地为某个人某个行为去网开一面,必将不可收拾,所以说,还是不要轻易在法律上开“口子”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