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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婚,就是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重婚以外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娇居。
由于重婚、妍居、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不仅会给行为人一方或双方的配偶带来严重的感情伤害,危害其身心健康、婚姻关系和家庭幸福,而且还会腐蚀、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因而这些行为必然要受到道德的否定和法律的禁止。
因此,新婚姻法的第三条第二款在申明“禁止重婚”的同时,又特别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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