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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庭暴力 须多机构合作

12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近几年,北京出现了多起恶性的家庭暴力事件:2009年,新婚不久的北京女青年董姗姗被丈夫殴打致死;去年9月,疯狂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李阳的妻子Kim用微博向社会曝光了自己挨打的照片,李阳家暴被揭露出来;今年2月,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其丈夫残忍杀害;最近,京城媒体又在报道丰台区的男青年王金生杀父案件,他不堪忍受父亲长期的家庭暴力,为保护母亲、怀孕妻子及自身的人身安全,于去年7月将父亲棒打致死,近日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这一桩桩发生在身边的血淋淋的家庭暴力案件提醒我们:全社会必须行动起来,合力遏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蔓延。

  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缺乏明确具体的反家暴立法;二是综合整治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不够。第一个问题随着反家暴立法纳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预计将在近期得以解决,第二个问题则可能成为法律通过后制约反家暴工作的主要障碍。

  多机构合作才能遏制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从事反家暴工作人员的共识,但在实践中,多机构合作却举步维艰。很多家庭暴力被害人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并非没有寻求过外界帮助,例如,董姗姗生前曾八次报警;李阳的妻子、王金生的妻子也都有过报警的经历,还有些被害人求助于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所在单位等,但是,这些求助行为并没有产生当事人期待的结果。在有些案例中,受害人的报警行为反而加速了暴力的频率、加剧了暴力的程度。究其原因,和社会组织、机构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和转介机制有关。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例如,受害人本人或者携子女离家后产生的紧急庇护、心理辅导、医疗救助、法律援助需求等。面对这些需求,单一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受自身的性质、职能、工作条件及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等限制,往往无法满足被害人的全部需要,这时候,该组织或者机构在救助被害人的同时,就应该向他们再推荐其他相关的服务机构,帮助被害人得到后续的支持服务——这就是反家暴机构之间的转介服务。转介服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相关资源整合的过程,这种多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的转介服务是社会服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在从事反家庭暴力研究的过程中,对境外妇女儿童保护机构的参访经历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例如,香港最大的防治家庭暴力及保护家暴受害人的机构“和谐之家”于 2006年11月成立了全香港以至东南亚首间一站式家暴防治中心——“赛马会和谐一心家暴防治中心”,为香港受家庭暴力困扰的民众提供预防、教育、治疗、庇护等多元化服务,力求在一个机构内满足受害妇女的多重需求。香港著名的儿童保护组织“防止虐待儿童会”在2010~2011年报中披露:该组织 2010~2011年共接受热线电话及咨询服务878起,其中18%来源于学校、非政府组织、幼儿园、社会福利部门、医疗机构、警方、宗教团体等机构的转介。在热线电话及咨询阶段,该机构向警方、法律援助署、社会福利署、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的个案有92起,在调查阶段转介的个案有52起。在澳大利亚,保护妇女的政府、非政府组织有很多,既有面向一般妇女的,也有面向土著妇女、移民妇女的;既有维护妇女平等劳动权利的,也有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这些机构彼此间在工作中联系紧密,与所在地区的医疗机构、警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也有良好的工作关系,如果需要,他们会协助妇女获得医院、警署、社会福利部门或者其他非政府组织及时有效的帮助。反之,如果医生、警察、政府社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儿童需要特别救助,他们也会及时通知专门的反家暴组织、性工作者保护组织、土著妇女、移民妇女保护组织,由这些非政府组织的专业人员及时介入,对受害人从心理到生活、工作、婚姻家庭进行全方位的帮助。

  反观我们的反家暴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多是在和家庭暴力现象“单打独斗”,且资源配置不合理。例如,妇女挨打后常去寻找的机构和组织是公安机关和妇联,但他们没有办法解决很多报警妇女需要的庇护服务,因为各地建立的一些妇女庇护中心设立在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救助站里,不属于公安机关和妇联可以直接管控的救助资源;警方接到妇女的家暴报警后,仍停留在出警——规劝——有伤验伤、无伤调解结案的传统工作模式上,对于妇女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心理辅导、离家庇护、申请保护令、诉讼法律援助等,公安机关都无法满足。警察不了解辖区内有没有专业的妇女儿童保护机构,即使有也可以不转介,因为没有明确的工作规范要求他们这样做;社会上的反家暴机构多从事问题研究、政策立法倡导、宣传普及反家暴知识的工作,对于具体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有心无力,机构间的相互联系也不多;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未能建立顺畅的互动关系,无法进行工作上的配合和转介。

  可喜的是,由于反家暴工作的迫切需要,实践中,有些机构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开始进行工作的转介。例如,在李阳案件中,警方也意识到李阳的家暴行为需要接受专业心理辅导,但由于缺乏心理辅导的专业人员,无法完成这部分工作,因此也尝试着转介给社会上的专业反家暴机构。警方主持了李阳案件的调解,在调解书中写明李阳需要接受心理咨询师的辅导,但内容还不具体,李阳到哪个机构去接受咨询辅导?多长时间?频率如何?辅导效果由谁评估?如果不接受心理辅导如何处理?这些会使得调解书中这部分内容很难付诸实施并产生预期的效果。

  上述问题告诉我们,仅仅有反家暴的立法,不会使家暴行为减少和消失,

  反而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反家暴立法公布后,公民由于有了法律依据,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控告可能大幅飙升,被害人申请庇护服务、人身保护令的也可能会大量增加。如果没有多机构合作,任何一个机构都无法单独应对这样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到该法的执行。因此,我们在呼吁和倡导反家暴立法的同时,应当尽快着手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多机构合作模式和转介机制,包括合作原则、合作模式、资源投入、转介原则、转介条件、转介程序、转介过程中的责任分担、转介后的追踪评估等,以改变目前反家暴工作资源分散、配置不合理、转介不畅的现状,为即将出台的反家暴立法打造贯彻执行的多机构合作转介平台,从根本上建立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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