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进行处罚。
在草案提出之前,我们刑法对婚内强奸并没有明文规定。此次完善为更好的维护妇女的人身权益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刑法仅规定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都会以夫妻间的性行为是一种性义务,丈夫就算采取暴力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行为也是不违法的。那么,这对于婚姻中的女性来说,她的性自由权就受到了侵害。
那么此次草案的出台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做了相关规定,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和大家分享妇女的性自由权是不是真的能得以保障。
女子流产后仍遭丈夫强奸
阿淑和阿斌认识不到两个月,二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阿淑却发现阿斌昔日的柔情不复存在,转而换之的是粗暴及野蛮,最让阿淑无法忍受的是即使在自己的生理期,阿斌都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为了家庭和谐,阿淑选择了隐忍。可是在自己不慎流产后,丈夫不顾我的人身安全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阿淑再也不能忍受了。于是,阿淑以“婚内强奸”罪告丈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作为广大女同胞中的一员,对于阿斌的野蛮行径,嗤之以鼻,肯定会非常赞同阿淑离婚的。那么法官又是怎么看呢我国的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在草案出台以前,如果阿淑以“婚内强奸”为诉讼理由起诉离婚,那么在现实中是很难有胜诉的可能的。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此的明文规定,但是若是在草案出台后,阿淑仍以此诉讼理由起诉的话,那么她的胜诉机会要相对大些。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所规定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进行处罚。而在本案中前提条件似乎是不满足的。因为阿淑既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也不是在诉讼期间,按照草案的规定是很难以“婚内强奸”对阿斌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可怜的阿淑该怎么做呢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但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对妻子造成身体伤害并达到一定标准,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
此时,阿淑就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为自己的诉讼赢得更多胜诉的机会。同时,也要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自己,以免再受伤害。
编辑:小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