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浙江的常某,加入外国国籍后,先后与两名中国女子结婚。谁承想两名妻子在聊开心网时,突然发现对方的丈夫就是自己的丈夫。目前常某已因涉嫌重婚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12月23日《京华时报》)
从报道看,常某与两位“妻子”都是在国内进行的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重婚罪的表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常某两次均为登记结婚,则属于典型的重婚无疑。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标准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更为通常出现的是,在已婚状态下又与他人同居。在1994年最高法院曾有批复,明确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期间虽经1997年刑法修改,但该批复至今依然有效。虽然该罪名并非“告诉的才处理”,但仍属自诉案件范围,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害人大都更为相信通过公安局、检察院,也因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确也是标准模糊的表述,更需要强大的公权机关从各方面搜集证据,所以被害人以强烈的诉求推动诉讼进程的情况多有发生,这就可能造成在公诉案件中,完全相同的行为,适用刑法不统一。
批复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在历经十五年后也产生了可探讨的问题。在刑法条文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需要适用者进行价值判断的概念,诸如“淫秽”、“猥亵”等最为典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对这类相同表达的概念理解相距甚远。那么上述批复中的情况是否也存在社会认知的变化呢?
需面对现实进一步合理解释重婚罪
首先应明确不能仅从内心的美好愿望出发来阅读社会,十五年来的一个现实是婚外的同居、包二奶现象变多,社会的容忍度也较从前更为宽容,以致会出现十五年前大部分人无法想象的局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但并不以夫妻名义,而是直接以二房的名义,况且现代社区的居住情况实际无需向任何人做出解释,即使以夫妻名义又向谁去宣称呢?
在极端的假设情况下,会否出现有配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被认定为重婚罪,但以二房名义同居的就无法入罪呢?(热播剧《蜗居》中的海藻都怀孕了,但并无论者说宋思明构成重婚罪,宋仍备受女性追捧)结论是荒谬的,但却是严格依照最高法院批复精神的结果。
批复虽然对刑法条文进行了扩大解释,但我认为从保护婚姻家庭权利、一夫一妻制度、及规制引导婚姻行为的角度看,其是符合立法原意、时代要求的,只是在表述上稍有局限性。
十五年的中国社会生活变化巨大,如何面对现实,进一步合理对重婚罪进行解释,使其成为清晰的可被证明的标准,既是恢复制度设计由自诉即可解决而无需过多公诉应对的初衷,又是均衡、协调适用刑法的参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