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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方患有精神病 男方不得因此离婚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29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核心提示:本案中,张晓丽于2005年患有精神疾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一直比较稳定。张晓丽持有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0年颁发的四级精神残疾证,属于“轻度”患者,生活上基本自理,能从事一般的工作。王利主张张晓丽婚前患有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昨日,昌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对夫妻结婚后不久生育了小孩,丈夫在婚后认为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因此提出离婚。对此妻子表示反对,认为自己虽然确曾有过精神疾病,但是已经治愈了,后来再度发病是因为受了丈夫的刺激,但是仍不属于必须离婚的情形。这起离婚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当事人双方以及亲朋都在等待着法院的判决。

  记者 王忠新 刘江浩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要求离婚

  作为主张离婚的原告方,丈夫王利诉称,他与张晓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男孩叮叮。可是等到结婚后,他才发现张晓丽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且婚后未治愈。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王利表示,他认为张晓丽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请求法院宣告自己与张晓丽的婚姻关系无效,孩子叮叮由他进行抚养,而且抚养费也全部由他一个人负担。

  张晓丽辩称,她与王利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于2005年和前男友分手后遭受打击患有精神疾病。2005年她到医院治疗,出院后病情一直比较稳定,没有复发过。王利在婚前也知道此事。她分娩后第3天,王利不让她见孩子,致使她精神受到刺激。 于2012年7月到海口医院做体检,病情稳定并不需要治疗。她现在住在父母家,精神状况很好。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故请求法院驳回王利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针对此案,昌江县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王利与张晓丽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男孩叮叮。张晓丽于2005年患有精神病,后经治疗病情一直比较稳定,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0年颁发的四级精神残疾证。2012年7月张晓丽分娩后精神受到刺激,王利给付张晓丽3000元到海南省海口安宁医院检查治疗。

  法院认为,在这起离婚案件当中,争议的焦点是:王利与张晓丽的婚姻是否无效。本案中,张晓丽于2005年患有精神疾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一直比较稳定。张晓丽持有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0年颁发的四级精神残疾证,属于“轻度”患者,生活上基本自理,能从事一般的工作。王利主张张晓丽婚前患有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王利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四种情形婚姻无效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四种情形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婚姻的,这其中包括,有一方存在重婚的情形;双方存在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形下,即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法律上仍然不被支持,仍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针对本案而言,男方起诉的依据便是针对第三种情形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在本案当中,女方在结婚前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后,病情一直比较稳定,男方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判决驳回诉讼,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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