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的行为是不是重婚罪?最近越来越多的家庭因为小三而发生种种悲剧,从而增家了离婚率,同时也让很多单身人群开始害怕爱情的真谛与婚姻的忠贞。我国的婚姻法对重婚罪是如何定义的,个人认为如果说有小三的行为作为重婚罪来看待那样可以约束那部分人群,也可以保证社会的稳定。未经依法婚姻登记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额归属。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配偶一方,同样构成重婚罪,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我知道‘老公’是已婚男人,可我们以夫妻相称、一起生活十几年了,没想到他这样狠心地抛弃我,将我一脚踢开!”近日,一名女性同居者匿名向本报免费咨询的值班律师讲述了她的痛苦经历。
据这名王女士说,1996年她因工作关系与李某相识,那时她还是单身,且尚无男朋友,而李某则隐瞒了已婚及家属在外地的事实。两人在频繁的工作交流之余,也相互关心日常生活。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双方互有好感,由此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同居生活。
在二人同居期间,王女士知晓了李某已婚的事实。她曾提出让李某与妻子离婚的要求,但李某以“咱们在北京就是夫妻,要那个一纸空文有什么用”为借口推脱。直至今日,李某仍未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王女士说:“之所以还继续与他一起生活,是因为我当时觉得,两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出双入对,以夫妻自称,街坊邻居以及双方在京的朋友都认为我们是夫妻,感觉上与真实的夫妻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我也就对他的婚姻状况不再过多干涉了。”
然而,今年初王女士因患病在家中疗养,失去了经济来源。李某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负担以及照顾的责任,提出与王女士分手。之后,不管王女士怎样反对和挽留他,李某仍然搬出了二人租住的房子。
受到极大伤害的王女士向律师求助:在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李某支付扶养费?李某又是否构成重婚罪?她无权向他主张经济补偿,此案涉及男女双方同居关系性质的界定,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同居关系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第一种单纯同居关系,指同居关系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婚姻法对此种同居关系不鼓励,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的权利,对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要经诉讼程序。
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予以解除。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女士及李某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案件的追诉,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济手段。这类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自诉程序处理。
由于王女士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二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王女士无权向李某主张扶养费等经济补偿。如果二人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双方财产根据各自举证,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这一切都出乎王女士的意料。
看见很多姐妹为了小三痛苦不堪,又有很多小三因为转正而高傲自满,这期间最痛苦的还是我们女人,好像男人都是置身事外的旁观者。个人只是希望对那些婚姻不忠的人有一种约束,那样对社会、对家庭、甚至对我们的下一代都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