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平律师,西安离婚财产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在夫妻关系中,达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的为你详细介绍夫妻间离婚的条件以及对感情破裂的认定。
一、关于离婚条件。
《婚姻法》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法》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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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一些工作的时候,有可能需要用到自己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个婚姻状况证明,如果自己要调取他人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允许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调取对方婚姻关系证明
一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并提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就会调取登记情况并出具证明;二是非婚姻当事人去调取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一般是不提供这情服务的。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了,案情涉及到这方面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二、婚姻状况证明
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面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要调取对方的婚姻关系证明,这个是没有办法办到的,除非是属于自己的配偶,其他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是属于个人隐私,自己没有办法进行查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