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平律师,西安离婚财产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但是婚也不是随便就可以结的,虽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但是我国法律法规,至少以下五种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1、在自己与原配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终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以下年龄结婚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可以结婚的疾病。例:患有麻风病且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都是不可以结婚的。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而且近亲结婚会导致家族遗传病的发生。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一般丧失性行为的人是不可以结婚的。严重影响夫妻婚后性生活的质量。如果向对方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是可以离婚的。
除了以上的不能结婚的情况,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在法律上也是有一些限制的,符合一下情况的人员不能和外国人结婚:
1、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这些人员应该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不应该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以及其他外国人恋爱和结婚。
2、因一些事情导致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应自觉遵守婚姻法和一系列相关的其他法律,营造幸福家庭。
一、哪些情况下会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具备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婚姻关系也当然的随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时,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在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我国的立法规定,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时终止。但是有例外,即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而原配偶没有再婚的,他们的婚姻自解除宣告死亡时自行恢复。
离婚的法律行为。
即配偶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自离婚协议登记生效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时起,婚姻关系即告终止。
二、法院判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说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婚姻关系的终止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有一方出现死亡,但是更多的情况还是夫妻离婚导致终止的。而夫妻离婚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如果当事人均有离婚的意愿,协商达成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如若不然,只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